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小区乱停车乱搭盖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8-10-20  浏览次数:1307  [返回]

10位以上业主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许多小区都有物业,但是这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生活问题。比如业主大会召开难,小区公共设施出租权益不明朗,部分业主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搭盖,小区内乱停车阻碍交通等,城市生活中常见的这些物业难题,将有望随着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得以破解。

目前,我省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较低。实践中,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情况较为普遍。鉴于上位法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现实矛盾,条例降低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明确规定10个以上的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针对目前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数量逐年增长,其居住年限长,在物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不宜简单和其他中短期承租人等同,条例还赋予其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属于首创。

此外,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比较热心,但由于其并非产权记载的业主,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条例回应现实需要,对此适当放宽,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且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应存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使用情况。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针对有的小区建设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将小区内规划设置的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状况,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小区业主损害公共利益和建筑物安全的违法建筑、阻碍交通的乱停车等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只有口头劝阻或向业委会、行政机关报告,无法及时制止和处理,由此导致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矛盾激化。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规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通过业主集体授权的方式,明确提出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转自《泉州晚报数字报∙泉州网》

分享到:

点击关闭